单位: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5月23日 |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 方式 | 检查 主体 | 检查依据 | 负责检查单位 | |
抽查 类别 | 抽查 事项 | |||||||
18 | 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监督检查 | 对实验动物设施单位设施、规章制度进行检查 | 有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资质的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 省科 技厅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 《陕西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1年150号)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省实验动物工作。 第六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分为生产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生产实验动物应当依照《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实验动物应当依照《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未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实验动物的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实验动物工作的监督管理,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 省科 技厅 |
填表说明:1.抽查类别可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行业大类填写; 2.抽查事项为具体要检查的行业领域; 3.检查对象为抽查事项对应的被检查市场主体的范围或产品、项目、行为等; 4.检查依据为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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