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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索引号 SXSKXJST-2023-000890 发文字号 陕科发〔2022〕37号
成文日期 2022-10-26 发文日期 2022-10-26
标   题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 省科技厅 公文时效 有效
来源:资源配置与管理处(重大专项处)     发布时间:2023-02-09 09:21    浏览次数:次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省级科技计划管理制度体系,规范省级科技发展计划管理,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2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22〕3号)文件精神,省科技厅修订了《陕西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2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22〕3号),规范陕西省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管理,保证重大专项顺利实施,根据《陕西省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工作规则》有关要求,及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围绕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重大科技需求,进行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产品开发、重大工程建设,推动重大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

第三条重大专项由省政府统一领导,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式,经广泛研究论证提出,由省科技重大专项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主导并组织实施。每个重大专项下设若干项目,项目由若干课题组成,各课题围绕项目总体目标承担部分研究任务。

第四条重大专项的资金筹集坚持多元化原则,以企业投入为主。引导和鼓励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投入,产业基金同步跟进。根据重大专项工作任务,合理配置资金,加强审计与监管,提高财政科技投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联席会议是重大专项的决策机构,省科技重大专项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联席会议组建重大专项专家综合咨询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评委”)。每个重大专项成立推进工作组和总体专家组。

第六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确定重大专项规划布局和年度启动专项;

(二)制定重大专项管理规定和配套政策;

(三)组建咨评委;

(四)听取重大专项年度实施计划及年度工作总结;

(五)对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第七条咨评委是联席会议的咨询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对联席会议办公室起草的重大专项规划、实施方案、重大专项总概算和年度概算进行咨询评议,承担联席会议委托的其他咨询评议工作。

第八条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重大专项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整体推动,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编制重大专项总体规划和阶段性规划;

(二)起草重大专项实施管理的规章制度,研究提出重大专项组织管理、配套政策的建议;

(三)提出年度实施计划,组织起草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含总概算和阶段概算)、制定并发布申报指南。负责对各重大专项年度计划(含年度预算,下同)进行综合统筹;

(四)组织受理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申请,组织专家评审。根据各推进工作组建议,统一下达立项通知,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任务)书(含预算书,下同),落实资金安排;

(五)负责重大专项的统筹推进,督促重大专项推进工作组和总体专家组的工作;

(六)组织对重大专项及项目(课题)进行监测评估、综合绩效评价,总结重大专项实施情况并上报联席会议;

(七)负责汇总重大专项各类信息,对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包括专项目标、技术路线、重大仪器设备概算、实施进度、组织方式等重大调整提出意见;

(八)承担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咨评委成员的日常联络、组织、协调和沟通工作;

(九)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及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推进工作组是某一重大专项具体实施的组织协调机构,由牵头部门组建,同时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建总体专家组,结合专家评审结果,提出本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立项建议;

(二)负责对本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本重大专项的实施;

(三)研究提出本重大专项组织管理、配套政策等建议,协调落实配套政策和支撑条件,推动本重大专项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四)组织编制报送本重大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总结报告等,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实施方案、年度计划、任务、预算等相关内容的调整建议;

(五)负责本重大专项保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各重大专项总体专家组是重大专项的技术管理机构。总体专家组由推进工作组提名组建,配合推进工作组做好专项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开展相关技术发展战略研究、把握重大专项技术路线和方向,参与起草重大专项发展规划、年度申报指南等;

(二)对重大专项方案集成设计、项目(课题)衔接和单位协同、成果转化应用提出咨询建议;

(三)参与对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检查、评估和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

总体专家组设技术总师,全面负责重大专项总体专家组的工作,各专项可根据需要设技术副总师。技术总师、副总师应是本重大专项领域的战略科学家和领军人才,能够集中精力指导本重大专项组织实施。重大专项总体专家组成员应为本重大专项相关领域技术、产业、管理和金融等方面的复合型优秀人才。技术总师、副总师原则上不得承担重大专项项目(课题)。

第十一条项目(课题)负责人负责统筹、协调、督促项目及下设课题(子课题)的实施和衔接,及时向推进工作组和总体专家组汇报项目(课题)进展情况或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项目(课题)牵头单位是课题及下设子课题的执行责任主体,应落实单位法人责任,强化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按照项目(课题)合同(任务)书要求,落实配套支撑条件,组织任务实施,规范使用资金,促进成果转化,完成既定目标。接受指导、检查,配合做好评估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为项目实施提供必备的安全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三章 实施方案与指南编制

第十三条实施方案是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评估、综合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的编制。根据联席会议确定的重大专项规划布局,联席会议办公室拟定年度计划,通过深入调研论证,提出重大专项研究方向和目标任务,编写实施纲要,经联席会议审定后,组织成立专项实施方案编写组,起草重大专项实施方案,提交咨评委评议。

第十五条专项实施方案通过咨评委评议后,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技术查新和先进性评估,由联席会议审定并发布。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编写组、推进工作组、总体专家组编制重大专项年度申报指南,并统一对外发布。涉密或涉及敏感信息的项目(课题)申报指南依照相关保密管理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发布。

第四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六条重大专项采取竞争择优和定向委托两种方式遴选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第十七条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受理项目(课题)申报。对公开择优的项目,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课题)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

第十八条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项目(课题)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采用答辩方式组织项目(课题)任务和预算评审。

第十九条联席会议办公室将评审结果反馈给各专项的推进工作组,推进工作组和总体专家组提出立项(含预算,下同)建议,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拟立项计划,并对外公示。根据公示反馈结果,确定立项计划,统一下达。

第五章 实施

第二十条联席会议办公室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签订《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合同(任务)书》。

第二十一条各专项的推进工作组和总体专家组按照项目(课题)合同(任务)书,检查、督促项目(课题)落实配套条件,开展日常管理,建立项目(课题)诚信档案。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情况实行报告制度。

(一)年度报告制度。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向各专项推进工作组提交项目(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各专项推进工作组总结本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结合总体专家组的意见,形成本重大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二)重要事件报告。原则上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负责人、目标任务、研究内容等不得变更,如遇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整,或涉及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目标、重大设备概算、实施进度、组织实施方式等重大事项确需调整的,应报专项推进工作组和总体专家组核准审批,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三)科技报告制度。项目(课题)负责人须按照《陕西省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线填写并提交科技报告。项目产生的科学数据,需按照陕西省科学数据管理的有关规定,一并提交。

第二十三条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课题),由各专项推进工作组和总体专家组共同提出书面意见,报联席会议办公室核准审批;课题牵头单位调整或撤销子课题时应及时向推进工作组和总体专家组报备,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资金包括财政拨付资金和自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财政专项资金需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课题)牵头单位应保障自筹资金及时到位,加强对子课题资金的监管,确保项目(课题)资金合理合规使用。

第六章 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推进工作组和总体专家组配合,共同组织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综合绩效评价主要流程为:

(一)重大专项以课题为单位进行综合绩效评价。项目(课题)执行期满后,项目(课题)牵头单位向专项推进工作组提交综合绩效评价申请。原则上,应于重大专项执行期限结束后6个月内提出综合绩效评价申请。组织实施顺利、提前完成任务目标的,可提前申请综合绩效评价;

(二)各专项推进工作组和总体专家组了解项目(课题)任务完成情况,形成实施情况报告,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综合绩效评价建议;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要求,以项目(课题)合同(任务)书为主要依据,采取现场综合绩效评价方式,对项目(课题)完成情况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形成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和结论,并分年度报送联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按照“通过”、“准予结题”或“不通过”三种情况形成综合绩效评价结论。

(一)按期完成项目合同(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80%以上的,为通过验收;

(二)完成项目合同(任务)书确定任务的50%以上,但未达到80%的,且有正当理由的,按照准予结题处理;

(三)未完成项目合同(任务)书确定任务50%以上,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不通过处理;

1.项目(课题)执行中出现严重知识产权纠纷的;

2.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3.出现严重科研不端行为的;

4.出现问题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5.拒不配合项目(课题)考察检查或财务审计的;

6.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综合绩效评价材料的;

7.对重大报告事件未按要求履行报批程序的;

8.不按要求提交科技报告的;

9.项目(课题)合同(任务)书规定其他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四)不通过综合绩效评价且超期不到1年的,给予半年整改时间后须重新进行综合绩效评价;超期1年以上的,按不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处理;

(五)对项目执行期内由于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完成目标任务的,按终止结题处理;

(六)对不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终止结题的项目剩余资金按原渠道依次退回。

第二十七条项目(课题)如无法按期完成,应在项目(课题)执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最长延期1年。项目(课题)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未提交综合绩效评价申请或延期申请的,由推进工作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七章 成果、知识产权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重大专项取得的相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按照《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陕西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有关条款执行。对承担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鼓励向省内其他单位许可使用。

第二十九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长效机制,制定明确的知识产权目标,指定专人负责知识产权工作,跟踪国内外相关领域知识产权动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知识产权评价。

第三十条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管理。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使用、许可等事项,促进成果转化和应用,为实现重大专项总体目标提供保证。对取得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八章 信息、档案和保密管理

第三十一条重大专项信息内容主要包括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年度计划、申报指南、项目(课题)立项、资金预算、监督和评估、科技报告、科学数据、综合绩效评价、成果及变更批复等有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重大专项各级管理机构及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依据职责分工,做好档案的整理、保存、归档和移交工作。对移交档案实行多套备份,确保移交后本级仍保存完整档案。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通过综合绩效评价或终止、撤销后3个月内,将本项目(课题)档案移交至推进工作组。各重大专项推进工作组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专项项目(课题)及管理档案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存档。

第三十三条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和信息安全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第九章 监督与诚信

第三十四条联席会议办公室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重大专项实施进行阶段绩效评估,中期评估结果作为阶段实施计划目标、技术路线、概算、进度、组织实施方式等调整的重要依据。项目(课题)综合绩效评价应对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给予结论性评价,对评估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由推进工作组进行责任倒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按年度将阶段绩效评估和调整结果报告联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及时向社会公开科研项目的相关信息,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相关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科研资金使用、项目合作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研究成果情况等信息,加强内部监督。

第三十六条建立科研诚信管理机制。及时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并实行逐级问责和责任倒查。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专项编写组、咨询评审专家、科研人员、工作人员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本办法自2022年6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14日。2020年1月10日印发的《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陕科发〔202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