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 ] 11610000016000208K/2025-00343 [ 发文字号 ] 陕科办发〔2025〕34 号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5-10-28
[ 发布机构 ] 省科学技术厅 [ 效力状态 ] 有效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 2025-10-28 09:3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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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省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化改革工作,优化财政资助方式,激活陕西科教资源潜能,提升科技创新水平,服务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和西安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陕西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10月22日


附件

陕西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化改革工作,激活陕西科教资源潜能,提升科技创新水平,服务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和西安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陕西省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以财政资金后补助形式,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团队向服务机构购买专业服务的一种普惠性政策工具。创新券的实施依托于陕西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科技业务系统”),在申领、受理、兑付等环节实现全流程信息化管理。

第三条 创新券资金由省财政科技经费统筹列支,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创新券管理工作严格遵循“科学管理、专款专用、公开透明、鼓励创新、促进共享”原则,实行全流程闭环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创新券工作由陕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统筹推进并主导实施,承担政策顶层设计,年度预算编制和全过程资金监管,同时履行创新券从申领审核、使用跟踪到兑付结算的管理职责。

第三章  申领主体与接收主体

第五条 创新券的申领主体包括中小企业和创新团队。

中小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质,职工总数3人以上且不超过500人,上一会计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

(二)具有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申领前的当年及上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等严重失信行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具备相应的研发基础或成果转化能力,申请创新券支持的科技研发活动应与主营业务相关;

(四)与开展合作的接收主体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相互参股等关联关系。

创新团队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团队主体应由省内高等学校的教职员工及学生,或公益性科研院所在职科研人员组成;

(二)团队应基于承担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重大科研项目自发组织成立,与开展合作的接收主体之间无关联关系。

第六条 创新券接收主体包括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全国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省科技厅批复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已纳入陕西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并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和设施。

第七条  接收主体应当及时公布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运行的接收主体应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费用。

第八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创新券接收主体资格:

(一)采取弄虚作假方式、不正当手段骗取创新券资金的;

(二)服务质量不高,用户投诉多、评价差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开展创新券服务的。

第四章 适用范围

第九条  支持申领主体利用创新券向接收主体购买科技创新过程中所需要的研究开发服务、检验检测服务与科研仪器使用服务:

(一)研究开发服务。主要包括工业(产品)设计与服务、新产品与工艺合作研发、新技术委托开发、技术解决方案、中试及工程化开发服务等;

(二)检验检测服务。主要包括新产品检验、指标测试、新产品性能测试、标准系统定制、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等;

(三)科研仪器服务。主要包括依托大型科学仪器开展的委托分析、测试服务、委托实验、验证服务等。

第十条  创新券申领主体、接收主体开展的以下服务事项不属于创新券支持的范围:

(一)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法定检测以及生产性常规检测、批量检测、产品质量抽检、环境检测等非科技创新项目;

(二)企业购买的专业服务与其开展的科技创新项目无直接相关性;

(三)非企业直接购买的服务,即由第三方接单后转包给服务机构的服务;

(四)购买服务支出经费来源于财政资金。

第五章 申领、使用和兑付

第十一条  申领主体依据实际需求,可通过科技业务系统提交申请,经审核无误后,将授予当年度创新券总额度。

1.同一企业年度申领创新券的总额度不超过30万元,可一次申领,一年内分次使用,每年兑付一次,当年有效;创新团队年度申请总额不超过20万元,由依托高校代为申领和兑付;

2.创新券实施双向补贴,申领主体的补贴比例为不超过实际支出额的15%,接收主体补贴为不超过实际到款额的15%;

3.单个接收主体每年创新券兑付上限为30万元;对于同一法人单位下的多个接收主体,其年度兑付总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每年兑付一次,当年有效。

第十二条  服务完成后,申领主体与接收主体需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科技业务系统提交科技服务相关佐证材料,申请兑付。兑付材料主要包括:

1.服务合同(包括服务具体内容、服务金额、服务时间、预计成果情况等);

2.实际发生服务发票、银行回单(须标注对应合同名称);

3.服务结果凭证(包括检验检测报告、技术开发的相关成果材料、产品设计的图纸照片等);

4.其他必要的辅助材料。

第十三条 申领主体在利用创新券采购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及科学仪器使用服务时,必须签订正式合同。省科技厅将对交易的真实性、技术关联性和价格公允性进行审核,并在公示无异议后,执行兑付流程。创新券常年受理兑付申请,定时集中拨付资金。

第六章 评价与监督

第十四条  创新券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创新券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并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对创新券资金管理及实施进行监管,各申领和接收主体在创新券的申领、使用、兑付等环节中应严格自律,不得发生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补助经费等行为。如有违规行为的单位,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并纳入失信记录。如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2023年2月1日印发的《陕西省科技创新券工作指引(检验检测类)》(陕科办发〔2023〕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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