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军军医大学实验动物中心:
根据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发布〈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精神和《陕西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150号令)的有关要求,2019年2月25日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你单位实验动物设施进行了现场验收和全部技术资料的审查。专家组认为,设施布局合理,具备开展相关动物实验的设施、设备条件,各项规章制度基本完善。
受省科技厅委托,陕西省实验动物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根据GB14925—2010对你单位实验动物设施环境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为:屏障环境内的工作照度、动物照度、噪声、气流速度、换气次数、尘埃粒子、温湿度等各项检测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根据专家现场验收的意见及检测结果,现决定向你单位发放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和“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2月 26日起,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SYXK(陕)2019-001、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SCXK(陕)2019-001有效期为5年,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适用范围:
普通环境:豚鼠、兔、犬、山羊、绵羊、猪、猴
屏障环境:小鼠、大鼠
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适用范围:
普通环境:豚鼠、兔
屏障环境:小鼠、大鼠
持证单位从事实验动物使用(生产)应在许可证范围内进行。
三、实验动物许可证实行抽检制度,你单位必须接受复查,复查合格,许可证继续有效;复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四、必须重视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培训,做好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及单位日常性培训工作。
五、必须切实维护动物福利,养成“善待动物 尊重生命”的观念,科学而人道的培养和使用实验动物。
请你单位在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后,严格按照国家和陕西省有关文件要求从事实验动物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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