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宣传教育月|什么是工作秘密?

保密宣传教育月|什么是工作秘密?

时间: 2022-05-18 16:21 |来源:
ztfd.png ztsx.png ztzc.png

★什么是工作秘密?

《工作秘密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工作秘密是指机关、单位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泄露后会妨碍机关、单位履行职能或者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内部敏感事项。

※工作秘密管理应当坚持规范确定、严格管理、综合防范、便利工作的原则。

★属于工作秘密的事项

文件类:包括不宜公开的通知、决定、纪要、请示、报告、函件等。

专项业务类:包括尚在酝酿中的人事调整方案、案件调查资料、专项行动方案等。

信息类:包括不宜公开的领导讲话、工作研究、工作参考、内部信息等。

内部管理类:包括特殊岗位职责、纪律、奖惩等规定。

政务类:包括工作预案、领导政务活动方案、公务接待方案等。

★工作秘密与国家秘密的区别

利益主体不同:工作秘密直接关系的利益主体是有关机关、单位;国家秘密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

确定方式不同:工作秘密主要由各级机关、单位自行确定;国家秘密的确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秘密标志不同:工作秘密没有法定的专属标志,一般以“内部文件”“内部事项”“内部资料”等作标志;国家秘密则有专属密级标志。

管理方式不同:工作秘密的管理方式、方法和措施,没有统一的制度规范;国家秘密管理的基本制度由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

法律责任不同:泄露工作秘密的法律责任形式是行政责任;而泄露国家秘密,不仅要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何确定工作秘密?

根据《工作秘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机关、单位认为其产生的事项属于本机关、单位工作秘密事项清单或者行业、领域工作秘密具体范围的,承办人应当拟定属于工作秘密及其知悉范围的意见,报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人员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确定工作秘密应当作出书面记录,注明承办人、审批人、确定依据或者理由。

※根据《工作秘密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下列事项应当被确定为工作秘密:一是有关工作内部方案、讨论记录、过程稿、征求意见和磋商情况、调查研究和分析研判、请示报告等;二是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审计等机关调查手段和方式、案卷、研究审理、线索和举报人情况等;三是履行职能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重要的汇总数据,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四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事项;五是党内法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控制使用、不宜公开的其他事项。

※工作秘密能够明确知悉范围的,应当按照最小化原则,限定到确需知悉的机关、单位或者具体人员。

★如何解除工作秘密?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主动审核或者依申请审核本机关、单位确定的工作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予以解除:一是党内法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后,相关事项属于应予公开事项的;二是形势发生变化,解除工作秘密不会对机关、单位正常履行职能或者国家安全、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

★如何作出工作秘密标志?

机关、单位应当在相应载体的明显部位作出标志,可以采用“内部”、“内部事项注意保管”等。无法作出或者不宜作出工作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工作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工作秘密载体管理应遵守哪些规定?

工作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确保全过程安全可控:

一是工作秘密载体,应当使用机关、单位内部安全可靠的设备、场所进行,或者选择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可以标注份号的,应当标注;

二是收发工作秘密载体,应当有相应的记录;

三是传递工作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作秘密载体进行必要的包装密封;

四是保管工作秘密载体,应当将其存放于文件柜、密码柜等安全的设备中;

五是借阅、复制、汇编工作秘密或者携带工作秘密载体外出,应当履行审批登记程序;任何机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携带工作秘密载体出境,确需携带的,应当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批准;

六是维修工作秘密载体,应当由本机关、单位人员负责;确需由外单位人员维修或者送外维修的,应当指派专人现场监督;

七是销毁工作秘密载体,应当履行内部登记程序,确保过程安全可控,信息无法还原,不得出售、赠送或者丢弃。

关注秦科技了解更多科技信息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