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对“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5月23日印发,以下简称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禁止农村基层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索取、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八)项规定,公务员不得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情节较重的,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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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党员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是党中央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一贯要求。所谓“管理和服务对象”,主要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对象、司法机关和执纪机关查处的案件当事人、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对象,以及其他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单位法定职责范围内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从事这些工作的党政干部,由于他们从事管理的工作性质和所处的位置,往往为被管理者所求。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也因此容易脱离群众,高高在上,以管理者自居,或以管理代替服务。现实中,甚至有一些党员干部忘记了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成了捞取个人好处的资本,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向被管理者谋取利益。这较多表现为老百姓和投资者深恶痛绝的“吃拿卡要”行为。所谓“吃”,就是接受被管理者的宴请;所谓“拿”,就是凭借管理占便宜,也就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所谓“要”,就是采取明示或暗示等方式向被管理者要钱要物;而“卡”,则是有意刁难被管理者,给来办事的群众制造障碍,此行为的目的多是为了“吃、拿、要”。这些行为实质是以权谋私、索取贿赂的行为,是公共权力异化为管理者私权的表现。其后果是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严重损害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应以受贿行为给予处理。如果是变相索要物品或者索要物品后象征性地付少量钱款的行为,则以非法占有行为给予处理。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应当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当好人民群众的公仆,而不是到处伸手要钱要物。作为有管理、服务职责的年轻干部应切记“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年轻干部要谨记:“吃拿卡要”伤害的是群众的利益,破坏党和群众之间的感情,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因此,作为年轻干部,对这类行为,必须坚决说“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