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科技局:
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的历史阶段为推动现代农业发展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与规范化管理,发挥园区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促进县域创新驱动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11月18日
陕西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2018—2025年)》和《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要求,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进一步加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与规范化管理,促进我省园区的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发挥园区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农业科技园区,是指由陕西省科学技术厅批准建设的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第二条 园区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农民受益”的原则,集聚创新资源,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着力拓展农村创新创业、成果展示示范、成果转化推广和高素质农民培训四大功能,把园区建设成为现代农业创新驱动发展的高地。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包括园区申报、审核、建设、管理、验收、监测、评价和评估等工作。
第四条 采取先建后批方式,成熟一个批准一个,对于批准建设的园区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给予后补助支持。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工作,设立园区管理办公室。
第六条 园区管理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负责园区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园区管理办公室委托陕西省农村科技开发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园区管理办公室邀请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园区专家工作组,负责园区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并参与相关论证、评审、验收、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的建设主体。县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园区的组织申报、指导管理、资源整合、统筹发展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 园区所在县(区)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组建管理工作专班负责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工作,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和制定配套政策;负责园区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创新能力建设、平台建设、产业发展等工作。鼓励园区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管理服务公司或投资管理公司,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市场机制推进园区发展。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
第十条 园区申报条件:
(一)园区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园区布局应从严控制,避免同质化建设;
(二)园区要有科学的规划方案、合理的功能分区、明确的主导产业、完善的配套政策建设;
(三)园区要有清晰的地域界限和一定的建设规模,园区核心区规模不得小于1000亩(区块不得超过3个),核心区、示范区、辐射区等功能定位清晰,建设内容具体;
(四)园区规划要符合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并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五)园区要有较强的科技开发能力或相应的技术支撑条件,能够承接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要有较好的研发基础设施条件和较完善的技术转化服务体系;要有一批专家工作站和科学测试检测中心,有利于聚集科技型人才;
(六)园区要有一批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有效提高当地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要为高素质农民培训提供场所,促进农民科学素养和技术水平提升。要为大学生、农民工等返乡创业提供孵化器和公共服务平台;
(七)园区要有健全的管理服务体系。统筹科技资源,协调推进,充分发挥园区对当地农业主导产业的支撑作用。
第十一条 园区申报程序:
(一)由园区申报单位经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向市级科技局提出申请;
(二)市级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筛选,经市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二条 园区申报材料:
(一)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书(见附件1);
(二)省级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见附件2);
(三)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实施方案(见附件3);
(四)其它有关附件材料
第十三条 园区论证与审核
(一)园区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园区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园区建设的相关建议,并形成考察报告;
(二)园区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通过视频答辩或会议评审等方式对申报园区进行论证和评审;
(三)园区管理办公室将考察报告及专家评审结果报请厅务会审定,以省科技厅名义发文批准。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 园区申报单位须按照论证评审通过后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实施方案。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须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报园区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第十五条 县(区)园区管理工作专班负责协调和落实有关园区的土地、税收、财政等政策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主管科技工作部门要整合本地区各类涉农科技计划项目,倾斜支持园区发展。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支持园区发展相关政策。
第十七条 园区要坚持新发展理念,制定出台优惠政策,以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科技服务业和创新创业政策在园区落地生根;要积极吸引优势企业和优秀人才入驻园区,着力孵化涉农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推动园区向高端化、集聚化、融合化、绿色化方向发展;要强化一二三产实质融合,积极推进产城产镇产村融合;要着力营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环境,打造一批星创天地、县域科技创新试验示范站、科技示范镇、乡村振兴科技示范村等创新平台。
第十八条 园区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年度总结会议制度。每年3月底前,各园区应通过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将上年度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到园区管理办公室,内容主要包括园区建设进展、统计数据、经验总结、存在问题及下一年度工作重点等。其中,统计数据参考国民经济统计数据,主要包括地区生产总值(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总产值(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各类农产品产量、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城镇和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等。园区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召开园区工作会议,交流各园区的主要经验和做法。
第十九条 园区实行创新能力监测与评价制度。按照“建立全国创新调查制度,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监测评估”的要求,对园区创新能力进行全面监测和评价。园区管理工作专班要及时组织填报监测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条 园区管理办公室对批准建设的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和综合评估。园区自批准满三年后进行评估。由园区建设单位向园区管理办公室提供评估资料。园区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结合陕西科技PDS管服平台(智汇秦科技)年度创新能力监测数据,经评审后确定评估结果,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不能按期参加评估的园区,直接取消园区资格。
第二十二条 评估为优秀的园区给予科技项目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申请建设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和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对评估不达标的园区要限期整改一年,整改后再次评估,不达标则取消其园区资格。
第二十三条 园区连续两年不参加创新能力监测数据填报,直接取消园区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附件:1.陕西省农业科技园区申请书(参考格式)
2.陕西省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参考格式)
3.陕西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实施方案(参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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