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610000016000208K/2020-00267 | [ 发文字号 ]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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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0-08-10 | [ 发文日期 ] | 2020-08-10 |
[ 发布机构 ] | 省科学技术厅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科技局,有关省级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22号)、《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政发〔2018〕25号)等规定,制定了《陕西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陕西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科技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22号)、《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政发〔2018〕25号)等法规文件,按照科技资金特点,结合我省科技创新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科技事业发展,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提升我省科技创新能力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绩效导向、激励相容”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开展项目评审、项目验收及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省财政厅主要负责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组织预算综合评审、实施用款计划批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要求,及时下达和拨付专项资金预算,并配合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等工作。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单位内部项目日常管理和资金合规使用等方面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在陕西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科学创新与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下范围:
1.科技重大专项。围绕解决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支持开展重点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克、研发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重大战略产品(首台、套)、推动专项成果的应用及产业化等,由省政府决策实施部署,在设定时限内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
2.重点研发计划。聚焦我省支柱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区域经济结构调整重点领域,以及农业、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健康等领域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支持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产品研发、实验示范及国际合作。
3.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着眼原始创新,支持前沿科学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围绕重点学科建设和交叉学科的发展,着力解决先导产业、新兴产业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基础科学问题。
4.技术创新引导计划。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用”联合协同创新活动,运用市场机制引导和支持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
5.创新能力支撑计划。支持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持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和科技服务能力;支持创新人才和优秀团队的科研工作;支持科技政策和规划的前瞻性研究;支持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和环境优化,激发我省创新活力。
6.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领域工作的重大事项以及根据全省科技发展实际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开支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前补助和后补助两种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主要根据科技研发活动及资助项目属性确定。前补助是指由财政在项目立项后核定预算,给予部分或全部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后补助是指对项目单位先行投入研发资金或取得的成果,达到预期绩效和提供的服务,在通过审核验收、评估评审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第八条 采用前补助支持方式的科研专项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目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开放共享,避免重复购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委托测试化验加工需签订合同或协议等。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5.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筒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客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客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执行。
9.其他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费用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
直接费用中设备费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增,确需调增的应报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变化,以及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单位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目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执行:
1.5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为25%。
2.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为15%。
3.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对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等智力密集型项目,可按照以下比例执行:
1.5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为30%。
2.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为25%。
3.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20%。
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使用,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正确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与科研人员绩效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主要用于激励科研人员,其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
第九条 采取后补助项目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在本办法原则下根据不同补助类型具体实施,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安排用于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活动,但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支出,原则上实行“公务卡“结算,企业原则上也应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客询费等支出,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落实公务卡管理的自主权,允许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研究生等不具备公务卡申请条件的人员因执行任务产生的差旅费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一条 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政府札购方式变更等工作审批流程。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仪器设备和选择评审专家,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第十二条 以上支持方式和开支范围等相关规定如遇国家和省级相关政策调整的,按最新政策执行。
第四章 项目和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并纳入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计划按照规定时间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对前补助项目采取申报—评审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申报。由项目单位按照指南编制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实施主体、目标任务、绩效目标、资金规模及结构、实施期限等。项目申报札取自由申报、组织申报两种方式择优进行扶持。其中:组织申报又分为定向择优和定向委托等方式。具体方式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实施。
(二)项目评审。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和绩效目标的合理性等因素进行论证,推行网络评审、视频答辩等方式,有条件的要录像录音,实现评审全过程的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后补助项目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在本办法原则下根据不同补助类型具体实施,科学、合理确定补助金额。
第十五条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应依据评审及其他项目管理要求确定拟立项项目,根据科技发展和相关任务需求,科学合理的编制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及时将拟立项的项目计划明细及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部门预算管理、绩效管理的要求对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无异议的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省财政厅将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的时限,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要求,将专项资金下达至相关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合同执行期间,在保障专项资金使用安全、高效的前提下,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项目结余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在2年内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未通过验收或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扣减机制、项目支出督办机制、定期评估与退出机制,具体有关规定参照《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绩效管理。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完善内部凤险防控机制,强化项目预算事前审核、项目支出事中监控、项目绩效事后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同时要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赋予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和其他相关改革的要求,落实项目预算调整、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管理权限,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第二十条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省财政厅定期对专项资金项目组织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和管理项目资金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与协作单位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