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化改革,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政策杠杆效应,创新财政科技资金资助模式,最大化释放陕西科教资源潜能,为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西安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打造注入强劲动力,陕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在系统梳理《陕西省科技创新券工作指引(检验检测类)》实践成效与经验的基础上,依据《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全省科技创新发展新形势、新特征、新要求,以“陕西省科技业务综合服务信息系统”为支撑,整合原有“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服务平台”核心功能,新增团队支持维度,夯实底层数据基础、打通各环节数据壁垒,同步修订形成《陕西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以构建高效协同、规范有序的科技创新券管理体系,为陕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二、与旧版差异解析
《管理办法》设七章,共十七条,较旧版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优化组织机构设置,提升管理决策效能
旧版创新券由省科技厅成立创新券管理委员会统筹推进实施;《管理办法》明确创新券工作由省科技厅统筹推进并主导实施,履行创新券从申领审核、使用跟踪到兑付结算的管理职责。机构设置更为精简,职责更为清晰,有助于提高管理效率和决策水平。
(二)整合业务平台功能,实现“一网通办”
旧版创新券实施依托陕西省科技创新券管理信息系统,大型仪器共享依托陕西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多平台并行形成一系列“信息孤岛”。《管理办法》将实施平台调整为“陕西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实现业务一体化办理,提升整体运营效率及服务水平。
(三)明确申领主体标准,简化审核流程
《管理办法》从职工人数、营业收入、诚信经营、研发及转化能力等方面,清晰界定中小企业审核条件,降低企业申领及准备材料难度,提高申领效率;对“创新团队”的界定更加聚焦高校院所,激发高校院所创新活力的同时,简化审核程序。
(四)扩展接收主体范围,规范服务要求
《管理办法》将接收主体明确为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以及纳入陕西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并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覆盖范围更广,有助于激发平台活力,提升服务水平及服务质量。同时,《管理办法》明确接收主体服务要求,规范接收主体管理。
(五)拓宽创新券适用范围,增强政策激励
《管理办法》将创新券的适用范围由检验检测类服务,拓展至检验检测服务、科研仪器服务、研究开发服务,并明确不属于创新券支持的范围,有助于进一步缓解申领主体资金压力,提升积极性,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六)提高申领额度与明确补贴比例,强化支持力度
同一企业年度申领创新券的总额度由不超过20万元,提升至30万元;创新团队年度申请总额保持不超过20万元,由依托高校代为申领和兑付。补贴比例明确为不超过实际支出额的15%,提升政策透明度与管理规范性。
(七)提升接收单位兑付上限,激发二级单位活力
单个接收主体每年创新券兑付上限由20万元调整为30万元,增加“对于同一法人单位下的多个接收主体,其年度兑付总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条款,有助于激发高校院所二级单位积极性,提升科技资源利用率。此外,明确实施双向补贴,接收主体补贴比例同样不超过实际到款额的15%。
(八)调整创新券有效期与兑付机制,增强操作性
将“每年发放一次,有效期1年”调整为“一次申领,可在一年内分次使用,当年有效”,有效化解有效期审核难题。明确“服务完成后,申领主体与接收主体需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申请兑付”,并细化兑付材料要求,提升管理规范性和操作便利性。
(九)强化监督评估,保障创新券规范使用
《管理办法》明确创新券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由省科技厅对创新券资金管理及实施进行监管,并提出对有违法违规行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处罚措施,进一步提升创新券使用的规范性。
三、政策解读
(一)申领主体
创新券的申领主体包括中小企业和创新团队。
申领主体 | 满足条件 |
中小企业 | (1)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质,职工总数3人以上且不超过500人,上一会计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 (2)具有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申领前的当年及上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等严重失信行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具备相应的研发基础或成果转化能力,申请创新券支持的科技研发活动应与主营业务相关; (4)与开展合作的接收主体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相互参股等关联关系。 |
创新团队 | (1)团队成员的构成应以省内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学生为主体,或由公益性科研院所(在职)人员组成。 (2)团队应基于承担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重大科研项目自发组织成立,与开展合作的接收主体之间无关联关系。 |
(二)接收主体
接收主体 | 相关要求 |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全国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 | 接收主体应当及时公布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 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运行的接收主体应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费用。 |
省科技厅批复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级科技创新平台 |
已纳入陕西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并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和设施 |
(三)适用范围
支持申领主体利用创新券向接收主体购买科技创新过程中所需要的研究开发服务、检验检测服务与科研仪器使用服务。
支持范围 | 不支持范围 |
(1)研究开发服务。主要包括工业(产品)设计与服务、新产品与工艺合作研发、新技术委托开发、技术解决方案、中试及工程化开发服务等; (2)检验检测服务。主要包括新产品检验、指标测试、新产品性能测试、标准系统定制、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等; (3)科研仪器服务。主要包括依托大型科学仪器开展的委托分析、测试服务、委托实验、验证服务等。 | (1)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法定检测以及生产性常规检测、批量检测、产品质量抽检、环境检测等非科技创新项目; (2)企业购买的专业服务与其开展的科技创新项目无直接相关性; (3)非企业直接购买的服务,即由第三方接单后转包给服务机构的服务; (4)购买服务支出经费来源于财政资金。 |
(四)支持额度
申领主体依据实际需求,可通过科技业务系统提交申请,经审核无误后,将授予当年度创新券总额度。创新券实施双向补贴,申领主体的补贴比例为不超过实际支出额的15%,接收主体补贴为不超过实际到款额的15%。
主体 | 支持额度 |
申领主体 | 同一企业年度申领创新券的总额度不超过30万元,可一次申领,一年内分次使用,每年兑付一次,当年有效;创新团队年度申请总额不超过20万元,由依托高校代为申领和兑付。 |
接收主体 | 单个接收主体每年创新券兑付上限为30万元;对于同一法人单位下的多个接收主体,其年度兑付总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每年兑付一次,当年有效。 |
(五)申请兑付
服务完成后,申领主体与接收主体需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科技业务系统提交科技服务相关佐证材料,申请兑付。
兑付材料 |
(1)服务合同(包括服务具体内容、服务金额、服务时间、预计成果情况等); (2)实际发生服务发票、银行回执单(须标注对应合同名称); (3)服务结果凭证(包括检验检测报告、技术开发的相关成果材料、产品设计的图纸照片等); (4)其他必要的辅助材料。 |
(六)评价与监督
创新券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并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监督管理 | 处罚措施 |
省科技厅对创新券资金管理及实施进行监管,各申领和接收主体在创新券的申领、使用、兑付等环节中应严格自律,不得发生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补助经费等行为。 | 如有违规行为的单位,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并纳入失信记录。如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