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别:B
签发人:孙 科
贾申利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改变科技奖励现状的建议》(第73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科技奖励工作开展情况
2019年,我省进行了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印发了《陕西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陕政办发〔2019〕20号,以下简称“方案”),对科技奖励工作提出了“提质控量”的要求;2020年2月,科技部出台了《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国科发监〔2020〕37号),对科技奖励工作提出“注重科技成果质量、效果及影响”的要求。我省积极贯彻相关要求,充分发挥科技奖励制度“风向标”作用,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不断被激发。主要做法如下:
(一)强化源头政策导向。科技奖励制度是激发创新活力的重要驱动力。改革后,我省科技奖励制度突出强调激励自主创新、促进成果转化、突出价值导向、公开公平公正等原则,引导科研人员以科技支撑引领陕西经济发展,推动我省科技创新水平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评价体系顶层设计。按照“方案”要求,我省全面贯彻定标评审制度,针对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三大奖”),分类制定了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为导向的评价体系,引导科研人员在申报初期对其成果找准定位。同时,结合改革中遇到的新问题,不断完善相关工作,比如对原评审组进行优化、成立省科技奖励监督委员会等,保障省奖评审有序推进。
(三)紧扣实际注重成效。在强化制度顶层设计的基础上,以服务国家战略和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制定具体举措,进一步引导科研人员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比如,在2021年度的省奖评审中,制定六大激励方向,用于支持在抢占前沿技术领域、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争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在陕布局、培育科技企业上市以及聚焦我省重大部署中产生的优秀科研成果,得到评审专家的高度认可和科研人员的一致好评。
去年底,我们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充分汲取本省科技奖励改革三年的有益做法,在广泛论证和修改的基础上,将《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稿)》送至省司法厅履行后续立法程序,现已经省司法厅报送至省政府,待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配套的实施细则也将随即出台。新修订的办法和实施细则条款将更加清晰,内容更加充实,监督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将在一定时期内作为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指导和遵循。随时欢迎您对新修订的办法和实施细则提出宝贵意见,便于我们在科技奖励工作的具体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二、对您具体建议的回复
(一)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省科技厅提出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行使其职能,目前其成员组成人员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年度会议评审各专家组组长担任,在即将发布的奖励办法和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了奖励委员会的组成职能及运行方式。对标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精神,我省科技奖励制度在2019年的改革方案中,已将原推荐制改为提名制,不受理个人自荐申报,由提名者(提名单位和提名专家)按要求统一报送申报材料,并赋予提名者相应的职责及义务。
(二)省奖励制度改革近三年来,我们始终对科技奖励工作过程中的学术不端行为等问题如何进行监督和处理进行着探索。新修订的奖励办法中,在2个章节9项条款对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条款清晰,要求更严,措施更实,以最大限度地扭转和杜绝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的发生,努力为科研工作者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报奖评奖环境。
(三)在省科技奖项目的评价指标中,我们区分奖种细化指标,突出原始创新,注重质量效益。在项目评审环节,区分网络评审、专业组会评审和奖励委员会审定。网络评时细化分组,突出同行小专业评审;专业组会评时涵盖学科领域,突出质量效益;奖励委员会审定时统一讨论,突出社会影响力和贡献度。
三、下一步工作举措
(一)强化政策导向。着眼增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突出科技型企业在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对于公益类科技进步奖,鼓励由省内高校牵头申报;对于技术开发类及技术推广类科技进步奖,鼓励由省内企业为主体牵头申报。
(二)完善评价体系。进一步加强对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的实际效果的评价指标设置,不把论文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努力破“四唯”,突出成果原始创新、经济效益和对社会作出的实际贡献。
(三)增强服务意识。深化“放管服”改革,利用信息化手段,创新服务模式,通过不断完善省科技奖励管理系统,简化提名材料、申报流程、评审、答辩等环节,打造“一网办”服务模式,使科研人员少跑路,跑少路,为科研人员服好务,为省科技奖励工作把好关。
以上是我厅对您提出的相关建议的答复,衷心感谢您对我省科技工作的关心,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和帮助我们工作,对我省科技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5月25日
(联系人:刘延军,电话:029-872988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