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开兴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鼓励民间科技社团设立科技奖励项目的建议》(第19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国民间科技社团奖励(亦称: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简称社会力量设奖)是国家科技奖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各部(省)科技奖励制度的有益补充和必要之举,在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创新环境和促进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科技支撑作用。主要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它不仅丰富和完善了科技奖励体系,而且社会中增强了科学技术的影响力。
一、社会力量设奖的现状
(一)国际上社会力量设奖渊源由来已久
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科技社团奖项设立,历史悠久,声望颇高,将社会捐赠、企业家支持作为相关基础研究经费的重要补充。欧洲作为现代科学的发源地,从文化传统上有社会资助基础研究的社会氛围。最早的科研活动是在欧洲贵族之间展开的,当时的科学家或者本身就是贵族,自己有雄厚的财力保障,可以做纯基础的研究和探索,不直接面对具体的应用目的;或者是获得了贵族、商人的资助。在科学逐渐走向建制化和职业化之后,除了国家行政机构履行科技奖励职能以外,很多企业也逐渐成为资助和奖励科学研发活动的主力军。
例如,美国科学促进会及所属学会组织,设立并实施了纽科姆•克利夫兰奖、科学自由和责任奖、社会心理学奖;英国皇家学会参与组织和评审的有考泊莱勋章奖、皇家勋章奖、能源奖;俄罗斯科学工程协会和俄罗斯国际科学工程协会联合会共同设立了舒霍夫金奖等等。再如,科学界的顶尖大奖诺贝尔奖,以及菲尔茨奖、拉斯克医学奖等在内的行业大奖,都是由非官方的社会力量创办的。科技社会团体奖项的设立,对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激发更大范围科研活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当地及世界范围内都有着较为深远的影响。
(二)我国社会力量设奖规模逐步壮大
我国社会力量设奖,与国外名目繁多的社会科技奖励相比起步晚、数量少、规模小。自上世纪80年代,王丹萍科学奖、何梁何利奖、中华绿色科技奖等一批社会奖项的出现,标志着我国社会力量设奖逐步兴起。1999年国家科技奖励体制改革,明确科技奖励“以社会力量设奖为主体,国家奖励为导向”,指明了我国科技奖励事业发展的方向,也给社会力量设奖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机遇。2017年5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把“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健康发展”作为重点任务之一进行部署,体现出民间科技社团奖励在国家科技奖励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同年7月7日,科技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旨在探索建立社会科技奖励发展新模式,引导社会力量设立特色鲜明的科技奖,规范社会科技奖励的运行,培育在国际上具有影响力的知名奖励。有关数据显示,近30年来,我国社会力量设奖快速发展,社会力量设奖的数量从2001年开始登记的26家增长到2008年的173家,止2019年底发展到了298家。
我国社会力量设奖的主体主要是行业协会(学会)、个人和企业3个方面。行业协会和学会设奖,是社会力量设奖的主体,设奖数量一直占设奖总数的半数以上。个人设奖,数量虽较少,但规格层次较高,社会影响力比较广泛。例如,何梁何利奖、李四光奖、陈嘉庚奖、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等,特别是成立于2016年的未来科学大奖,由马化腾、李彦宏、丁磊、徐小平、江南春、邓峰等知名企业家、投资人捐赠,设生命科学奖、物质科学奖、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奖三个奖项,每个奖项奖励金额每年100万美元。企业设奖,是社会力量设奖的新形式,也是国家政府机构近些年开始予以大力鼓励和支持的,在设奖比例中逐年呈上升趋势。
社会力量设奖着重对奖励客体(个人)实施物质和精神奖励,有效地弥补了政府奖励以奖励项目为主的缺陷。
(三)我省社会力量设奖处于探索起步阶段
陕西省大学多、科研院所多、科研成果多,创新型企业发展迅速,科技创新环境不断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加速,是我国重要科教高地之一。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主要以省科学技术奖为主,以部分厅委、社会力量奖励为辅。2017年国家奖励制度改革方案中明确各省地市一级政府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技奖励,我省相关地市逐步取消了本级科技奖励活动。省科技奖励数量多年保持在260项,在全国各省处于中等偏下水平;在案登记的社会力量奖励仅有个别协会(学会),没有充分发挥民间科技团体在激励科技创新、激发人才活力中的主体作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省内部分科研成果不能及时反映在社会面上,限制了成果推新和向更高层次推荐创新成果的机会,这与科教(研)大省的地位和作用不相适应。
2019年,我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印发了《陕西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陕政办发〔2019〕20号),从多方位构建科技奖励制度体系,强化科技创新与成果应用导向,促进我省科技奖励制度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并据此在顺利完成年度省科技奖励提名及评审工作的同时,开始着手研究筹划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相关事宜。我们将待新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19年12月18日,国务院审议通过了条例修正案)颁布后,在修改完善我省科技奖励办法和实施细则时,一并完善社会力量设奖相关内容,逐步规范和完善我省社会力量设奖工作。
二、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是从顶层设计出发,继续向上级相关部门呼吁反映,结合各省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按需配设,制定灵活的奖励机制,力争重新启动地市一级设立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励。这样,一方面可以缓解我省科技奖励成果多、数量少的压力,另一方面也能进一步调动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激发基层科技工作者的科研创新热情。
二是根据国家奖励工作最新政策要求,适时研究并出台我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及管理办法,明确标准、要求和奖励主体责任,推动和规范社会力量设奖工作,促进社会力量设奖健康发展,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三是正确行使监督管理职能,配套完善社会力量设奖登记备案、流程监管、年度报表、社会评价等机制。既要大力鼓励科技行业、协会(学会)设立该奖项,注重行业奖励品牌的培养和树立;也要统筹社会力量奖励体系,均衡同一行业(专业)内部设奖数量,防止重复设立而影响该奖励社会效应的现象。
四是加大宣传力度,树立明确导向。目前,鼓励在已登记备案、拟申报设立的社会团体中先行先试,从申报、设立、评审、颁奖等全过程进行监管和试运行,收集梳理奖励数据;其次,经过两至三年实践,形成一批运行稳定、程序顺畅、社会认可的社会力量设奖团体;再次,加强设奖单位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在奖励主体之间以及与政府管理部门建立交流平台,适时对社会力量设奖情况进行公示,加强管理,取优去劣,提高社会力量设奖的社会性和权威性;最终,在不断强化政策支持的情况下,引导更多人重视社会力量设奖,使更多的企业家和社会资本加大对科技工作的投入,从而形成“政府监管、社会承担、公正透明、全程服务”的社会力量设奖格局,促进和稳固我省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励工作。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全省科技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4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