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二届政协二次会议第244号提案的答复函

对省十二届政协二次会议第244号提案的答复函

陕科函〔2019〕132号

时间: 2019-07-29 15:4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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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A 
签发人:赵 岩
陕科函〔2019〕132号

羌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财税支持政策 全面促进科技创新的提案》(第24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统筹规划支持科技创新的财税政策”的建议

  近年来,省科技厅紧密围绕创新型省份建设和统筹科技资源改革试点示范的主题,积极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不断探索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和统筹利用的有效途径,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为进一步完善科技资源统筹政策体系,先后出台《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陕西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五十号)《陕西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陕发〔2016〕26号)《陕西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陕办发〔2016〕38号)《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陕发〔2016〕24号)《创新型省份建设工作方案》(陕政发〔2014〕18号)《关于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陕政发 〔2015〕53号)《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22号)《关于促进科技园区和创新平台发展的意见》(陕科政发〔2014〕126号)《陕西省科技厅支持校企合作共建新型研发平台工作指引》 (陕科发〔2016〕11号) 《科技创新驱动县域经济发展行动》(陕科农发〔2016〕137号)《陕西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陕科条发〔2016〕188号)《陕西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陕科发〔2017〕3号)《陕西省科技厅实施反向科技特派员工作指引》(陕科计发〔2017〕4号)《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陕科发〔2017〕22号)等政策性文件。加强顶层设计和协同部署,与省发展改革委联合拟定《陕西省构建全链条创新体系推动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实施“1155”工程,破解产业创新发展技术瓶颈和薄弱环节。拟定高新区“创新引领、引擎加速”计划,构建省、市、县、高新区四级协同联动机制,统筹在高新区内布局各类创新平台,支撑引领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与在陕军工、部属、央属单位合作模式,推动在陕科技资源与陕西重大产业需求有效对接。扩展陕西科技云平台功能,提升科研仪器设备、高端科研人才、科技成果、科研机构、数据资源的集聚能力和开放共享水平,不断完善基于科技资源统筹改革的科技创新政策体系。

  二、关于“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发展的财政支出制度”的建议

  “十二五”之初,我们开始抓科技和金融结合工作。2011年,关中—天水经济区成为国家首批16个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试点地区之一;2012年,我省启动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2013年,启动科技保险和金融中介机构补助;2014年,全省科技金融试点地区达到7个;2015年,全省科技支行达到15家;2016年,启动创新券支持科技服务,陕西省金融机构累计成立科技支行23家,有20多家金融机构发放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融机构向科技型企业发放投贷联动业务贷款近2亿元。2018年印发了《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实施细则》《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科技众创微种子类子基金实施细则》,启动实施科技众创微种子类子基金和直接股权投资项目,为我省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平台、产学研深度融合新型研发平台、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孵化培育创新平台的建设,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研发机构成果完成人创办企业等创新工作提供支撑。截止2018年底,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规模达5.59亿元,新增子基金3支,总数达15支,子基金总规模44.83亿元,放大效应10.48倍,投资企业234家,整体估值281亿元。应用创新券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科技创新券注册企业1233家、服务机构469家,累计发放创新券9800万元。

  通过创新金融产品扩大风险投资规模、改进服务模式、搭建服务平台,培育支持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构建了高效衔接、完整配套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资体系,为从初创期到成熟期各发展阶段的科技企业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在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科技保险、科技银行、知识产权质押、上市融资服务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推进科技创新链与金融资本链的有机结合。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深入贯彻十九大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战略部署,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企座谈会的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委厅重点工作,依靠市场主体作用,发挥政府引导作用,认真总结经验,结合省情借鉴与创新并举,努力推进全省科技-金融-产业有机结合,协同发展。

  1.建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服务平台,增强管服能力,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方式,进一步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手段,提升民营科技企业融资能力。

  2.全面启动微种子基金和直接股权投入工作,在支持高校企业深度融合创新平台建设、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新突破。

  3.协同设区市做好引导基金子基金的设立工作,尤其是国家级和省级高新区创投基金、天使基金的设立,发挥地方财政投入的引导带动作用,在区域科技创新上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支撑。

  4.推进产业领域基金建设,选择有基础、有需求、有示范效应的创新领域做好引导基金子基金的设立工作,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向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企业。
  5.提升科技金融工作的“放管服”水平。充分利用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服务平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的融资服务。

  6.引导银行增强为科技企业的融资能力。扩大合作银行范围,继续与银行联合研发多样化、差异化新型科技金融产品,使科技企业贷得到、贷得快、贷得好; 发挥风险补偿作用,调动银行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积极性;建立省、市、高新区三方互动的科技贷款共同推进和风险补偿机制,在省市互动、投贷联动等方面取得新进展。

  7.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技金融对接活动。为科技企业和金融部门交流合作牵线搭桥,实现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本有效对接。

  8.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金融培训活动。通过对科技管理部门及科技企业金融知识的培训,对金融机构科技创新业务的培训,使各相关主体扩大视野,拓展合作领域,寻求合作机会。

  9.讲好科技科学家创新的故事。通过各种活动、多种媒体进行宣传推介,让更多的金融机构、创投机构了解科学家。通过丰富多样的金融手段,让更多的科学家享受到科技创新成果带来的丰硕红利。

  10.共建陕西“科创板”。会同陕西股权交易中心,通过“平台+数据+标准”的模式创建“科创板”,使我省的优质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为解决科技型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开辟新途径。

  三、关于“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发展环境”的建议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2015年,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制发《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完善,扩大了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和研发活动范围,简化了审核管理;同时,政策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研发的费用,不得税前加计扣除。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据此制发了财税〔2018〕64号文件,明确了相关政策口径。

  为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2018年7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财政部、税务总局据此制发了财税〔2018〕99号文件,明确了相关政策口径,即: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下一步,我们将联合省财政厅和税务部门,做好政策宣贯和政策落实工作。

  四、关于“提升科技创新研发的财税激励政策”的建议

  省上为民营企业“轻装上阵”,实现快速发展、高质量发展,精心组织实施企业减负行动,全面落实减税免税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已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快推进增值税等减税举措,对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普惠性免税政策,确保实质性降低民营企业负担。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分别降至5%和10%。同时进一步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将年应纳税所得额由原来的不超过100万元,提高至不超过300万元;将从业人数由原来的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统一提高至不超过300人;将资产总额由原来的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统一提高至不超过5000万元。调整后的小型微利企业将覆盖95%以上的纳税人,其中98%为民营企业。

  对民营企业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下大气力降低社保缴费费率,允许困难企业暂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确保企业社保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五、关于“完善创新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而创新驱动实质上是人才驱动。陕西科教资源富集,如何发挥陕西人力资源优势,落实总书记“创新驱动实质是人才驱动;科技的竞争实质是人才的竞争”的科学论断和来陕讲话“挖掘好、利用好、滋养好”陕西的科教资源,努力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走在前列”的指示精神,其核心要义就是要创造良好的人才培养、使用、激励和服务环境,构建尊重人才、爱惜人才、用好人才的良好生态。

  近年来,出台《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从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分配、高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高校科技人员到企业和科研组织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突破性的政策,全面激发高校科研人员科技创新特别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出台《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发展促进科技型创业的行动方案》,以奖励后补助等形式支持校园众创空间的发展和大学生创业项目研发。推进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赋予领衔专家更大的技术路线决策权,简化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和调整审批,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提高间接费和绩效比例等。将科技金融、科技中介和创业指导三类人才纳入省科技人才计划。

  感谢您对陕西科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继续关注我省科技事业的发展。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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