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第十一届政协第五次大会第499号提案的复函

对省第十一届政协第五次大会第499号提案的复函

陕科函〔2017〕22号

时间: 2017-06-09 15:1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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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吴向军委员:
  您在省第十一届政协第五次大会提出的《关于修订<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提案关于从下放成果处置收益权、强化对人的激励、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技术交易服务、促进成果信息公开等多方面为重点,尽快修订《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建议,对推进我省创新型省份建设,实现陕西“科教大省”向“科教强省”的重大转变,促进陕西与“一带一路”丝路沿线国家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开展陕西省军民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并加快军民两用技术转化和产业化,依靠科技进步支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强调要着力解决当前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突出问题。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立足当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出现的新问题,国家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等“三步曲”。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三步曲”,有效解决当前制约我省科技成果转化的突出问题,修改现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十分必要。
  一、前期开展的修订工作
  2016年初,省科技厅按照省政府立法要求,启动《条例》修订工作,成立起草小组,组织有关人员赴湖北、浙江等地调研学习。8月份,省科技厅将《条例》(送审稿)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10-11月份,省政府法制办分别邀请部分高校、科研院所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座谈、征求意见,会同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条例(草案)》。2017年第2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并提交到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
  2017年3月,省科技厅孙科副厅长陪同省人大领导赴安康市进行调研,并会同省人大教科广委员会召开了在陕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3月28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卢建军厅长代表省政府向大会做了《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说明的汇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向大会提交了关于《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下一步,《条例(草案)》将转由省人大法工委进行合法性审核。
  二、修订的总体思路
  按照国家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的总体要求,修订《条例(草案)》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坚持促进上位法在本地的贯彻实施和彰显地方特色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特别是注重与省委出台的“陕九条”等相关制度衔接。二是强调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既要求各级政府简政放权、强化服务、发挥引导作用;也强调建立利益分配机制、激励机制,以市场行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三是注重对现行条例的补充完善与适应新常态相结合。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应当予以长期坚持的制度和措施加以补充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因地制宜补充新的条款。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合计三十条,对现行条例二十七条条文中的二十三条进行了修改,删除原有条文三条,另增加条文六条。主要基于上位法修订、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实践需求以及术语规范化等原因。
  (一)强化政府服务职能和引导作用。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强化政府在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良好环境的服务、引导作用。一是强化政府引导作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编制、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供求信息。二是重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扶持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规定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应将科技成果转化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三是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支持创办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二)引导和激励科研机构积极转化科技成果。为进一步激发科研机构、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一是明确财政资金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的处置权。修订扩大了享有处置权的主体范围,首次提出通过协议定价的方式确定成交价格。二是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有关权益归属。提出了合同未作约定的三条处理原则。三是完善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制度。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提取比例从国家规定的不低于50%提升至不低于70%。四是修改完善了科研评价体系。首次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五是加大了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三)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为促进科研与市场对接,进一步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一是完善了企业参与编制成果转化项目指南的制度。。二是完善了企业创新投入机制。规定国有企业应当增加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享受国家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重视社会多元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解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不足的问题。一是鼓励创业投资。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在本省设立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主要目的的创业投资机构。规定在本省投资的创新投资企业可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有优惠政策。二是强化金融创新。鼓励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创新,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业务,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金融支持。
  (五)增加了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军民融合方面的内容。为加快推进我省军民融合发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与军工单位发挥技术优势、人才优势,参与重大科技项目的联合攻关,促进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和其他科技资源军民共享,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再次对您关心、支持我省科技工作表示感谢。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4月18日 

   (联系人:乔顺利 ,电话:029-87294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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