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第361号建议答复的函

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第361号建议答复的函

陕科函〔2017〕16号

时间: 2017-06-05 16:4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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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全面落实《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建议(61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关于您提出的“陕九条”中涉及到的提高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比例的有关内容,我们完全支持,但在具体的收益分配中,涉及到与科研人员所在单位的成本核算等问题,需要各项目单位出台相应的管理制度细则,来落实“陕九条”的有关要求。
  2.关于您提出的“科研经费中人员劳动报酬等费用比例偏低”的问题, 这其中主要涉及当前科技经费中的劳务费和绩效支出。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早在2011年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发布的《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中就已经明确编制劳务费没有比例限制,只要预算编制合理、合规即可,在2014年(国发〔2014〕11号)文件中再次确认,并进一步扩大了劳务费支出范围。同时,在目前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的预算评审等工作实际中,对于软件研发类项目,我们对劳务费的有关要求已经有了大幅度的放宽。
  另一项涉及到人员经费为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这部分资金应当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目前该部分资金根据中办 国办2016年50号文件,其最高可达到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我省在即将出台的有关政策中,更是将比例提高到25%,这部分资金主要就是用于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的激励资金。但这部分资金同样需要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予以落实。
  3.关于您提出的“科研经费无法正常使用、报销难”等问题,从我们调研的情况来看,目前在国家层面从宏观上看科研经费管理在不断放权,从2014年国务院11号文件,到2016年中办 国办50号文件,都对科研经费的管理权限进行了松绑和下放,从预算调整、差旅会议管理、仪器设备采购,甚至是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都把相当一部分权利下发到项目单位,并明确要求设置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目的就是能让科研人员专心从事科学研究工作。但从去年底,财政部、科技部对有关单位的调研来看,有些单位思想观念转变不到位,不愿行使已经下放的管理自主权。有的单位对“放、管、服”改革认识不足,存在“等、靠、要”想法,还是寄希望国家统一管、出细则,减轻本单位的管理责任。同时,部分单位还存在不敢触碰涉及单位、项目组、科研人员之间利益关系的问题,未能及时对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管理规定、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等进行研究细化,政策激励效果未能充分发挥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下一步,我们计划采取有关措施,督促各项目单位严格落实有关政策,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以上是我厅对您提出的相关建议的回复,感谢您对我省科技工作的关心,并恳请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和帮助我们工作,对我省科技事业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3月21日 

(联系人:张新楼,电话:87294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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